(2017)京0102民初9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舟山赛丽正宏有限公司、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丽宝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赛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舟山综合保税区丽宝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舟山赛丽正宏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9750号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7号101-103(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绍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北京传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北京传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赛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459室。法定代表人:步余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帝淞,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综合保税区丽宝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55室。法定代表人:步余君,执行董事。被告:舟山赛丽正宏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8号舟山市科技创意研发园临时管理大楼215室。法定代表人:夏赛丽,董事长。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丽宝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舟山赛丽正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依卓宁人民陪审员 刘 海 燕人民陪审员 甘 源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子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