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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与邱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邱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7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汉港凯旋中心10楼1002、1004、1005、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32922976C。负责人:张天衡,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凯,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363014。委托代理人:戴京京,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703210084。被告:邱康,男,198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诉被告邱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原告承担964.50元,退回原告964.50元。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熊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