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613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三日内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2017)豫0527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豫J****7朗逸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J****7朗逸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帅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