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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613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三日内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2017)豫0527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豫J****7朗逸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J****7朗逸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帅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