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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万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9年10月6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万某,男,198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关于王某申请执行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7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朋涛代理审判员  徐 涛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