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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配钦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配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601号罪犯何配钦,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津法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配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何配钦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配钦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配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配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