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刑初字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XX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刑初字140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6年11月3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延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事实不清,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被告人李XX租赁位于宝塔区百米大道XX小区2栋130X室,为谋取利益,其置放麻将桌两张,司机作案。2015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XX组织参赌人员白XX、贺X、贾X、呼XX在“XX小区2栋130X室进行赌博,赌注为庄家100元,偏家50元。其抽头渔利200元,未随案移交。后其等五人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管理工作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参赌人员白XX赌资19100元、贺X赌资5100元、贾X赌资10350元、呼XX赌资3160元,共计37710元,收缴赌具麻将1副,已全部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白XX、贺X、贾X、呼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赌场、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组织赌博人员在租赁的房间内进行赌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涉案赌具麻将1副、非法所得200元,依法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凌越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