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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7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春光与于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光,于彬,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春光,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彬(曾用名于斌),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燕,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烟台分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光与被执行人于彬、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于彬、于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于燕在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于燕在银行的工资收入4000元至本院,至扣满1255535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