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7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春光与于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光,于彬,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春光,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彬(曾用名于斌),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燕,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烟台分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光与被执行人于彬、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于彬、于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于燕在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于燕在银行的工资收入4000元至本院,至扣满1255535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