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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0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_与胡珊珊张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胡珊珊,张文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6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沙井时代中心一、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武杰。委托代理人沈瑞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婷,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珊珊,女,汉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告张文涛,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其在七日之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