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0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_与胡珊珊张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胡珊珊,张文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6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沙井时代中心一、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武杰。委托代理人沈瑞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婷,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珊珊,女,汉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告张文涛,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其在七日之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