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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1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康杰、王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康杰,王秀平,何康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882号之一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429628。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智腾,男,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孟鸿,男,是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康杰。被告:王秀平。被告:何康芹。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康杰、王秀平、何康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