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大英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英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1231号原告:大英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万福街万福花园A7幢1单元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93982613N。法定代表人:何立军,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亮,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小艳,女,生于1982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英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英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英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英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