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秋燕、胡德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秋燕,胡德生,武汉卿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何秋燕,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胡德生,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卿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法定代表人程汉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秋燕与被执行人胡德生、武汉卿正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秋燕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楚信证字第1459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鄂楚信证字第1790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德生、武汉卿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德生、武汉卿正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秋燕偿还借款本金22650000元及利息8335170元,承担执行费元,以上款项共计元。但被执行人胡德生、武汉卿正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德生、武汉卿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