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丙与吴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丙,吴某某,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86号之一原告:李某丙,男,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邱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李某丙与被告吴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李某丙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龙艳兰人民陪审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雷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