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邱国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国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110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邱国栋,1942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上诉人邱国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国栋于2017年8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国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国栋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舒 涛审判员 杨发蓉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