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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XXX、李根娣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根娣,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606号原告:XXX,男,汉族。原告:李根娣,女,汉族,系原告XXX的妻子。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胜,襄垣县侯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住所地襄垣县王桥镇。负责人佐江宏,任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明,男,该单位地质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芳,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负责人张永明,任村委副主任代理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XXX、李根娣与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XXX、李根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丽霞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史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