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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瑞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81刑初29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瑞生,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小学文化,住井冈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子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准许撤诉。现已审理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瑞生、被害人黄某、裴某和吴某四人在井冈山市新城区友诚华府2栋6号店面二楼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被告人陈瑞生和被害人黄某发生纠纷,被害人黄某打了一拳在被告人陈瑞生头部,两个人互扯起来,被在场的人劝开。之后,被害人黄某和他妈妈刘某1离开麻将馆,被告人陈瑞生觉得自己吃亏了,便在友诚华府门口捡了块硬状物,来到天天旺服装店门口,便朝被害人黄某扔去,砸中了被害人黄某的右小腿,致被害人黄某当场倒下坐到了地上。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瑞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予以惩处。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瑞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瑞生与被害人黄某、裴某、吴某在新城区友诚华府2栋6号店面二楼打麻将,被告人陈瑞生的妻子刘某2、被害人黄某的母亲刘某1在现场围观。期间,被告人陈瑞生与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被害人黄某朝被告人陈瑞生额头打了一拳,二人便拉扯在一起,被刘某1、刘某2以及其他在场人员拉开。之后,被告人陈瑞生与被害人黄某先后离开友诚华府2栋6号店面,当被害人黄某和刘某1走到友诚华府天天旺服装店门口时,被告人陈瑞生捡了一块水泥砖块朝被害人黄某扔去,砸在被害人黄某的右小腿上,致被害人黄某当场倒地站立不起。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瑞生到井冈山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陈瑞生支付了医药费人民币60000元给被害人黄某。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刘某2、裴某、吴某、张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吉安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012号鉴定意见书,谅解书,井冈山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陈瑞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瑞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瑞生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6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瑞生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轻��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瑞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剑勇审 判 员  肖新华人民陪审员  罗慧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龙滢红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