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14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陈开国、孙新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国,孙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4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开国,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孙新伟,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开国与被执行人孙新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以(2016)川1321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被告云南圣迪交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340万元停止支付”。现因二审未判决云南圣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在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到期债权3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