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XX祥与朱启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朱启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002号原告:XX祥,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启发,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原告XX祥诉被告朱启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XX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XX祥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玲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