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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XX祥与朱启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朱启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002号原告:XX祥,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启发,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原告XX祥诉被告朱启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XX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XX祥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玲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