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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裕宁与景新辉、李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裕宁,景新辉,李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梁裕宁,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景新辉,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华丽,女,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梁裕宁与景新辉、李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鄂0302民初8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梁裕宁担保财产,及被执行人景新辉、李华丽的财产,现因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梁裕宁所有的鄂C×××××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华丽名下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8号2幢1-(11-12)-3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