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利强、赵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利强,赵利利,程新芳,林红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460号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8007507179596。法定代表人:吕公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怀民,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程利强,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赵利利,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程利强妻子。被告:程新芳,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林红子,女,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程新芳妻子。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利强、赵利利、程新芳、林红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程利强、赵利利、程新芳、林红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程利强、赵利利、程新芳、林红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利强、赵利利、程新芳、林红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爱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