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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隋金学、隋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金学,隋玉伟,隋菲菲,李维英,武炜,闫磊,临沂市罗庄区福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隋金学,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隋玉伟,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隋菲菲,女,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李维英,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武炜,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闫磊,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福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齐庄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97847078B。法定代表人:胡全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金学、隋玉伟、隋菲菲、李维英与被执行人武炜、闫磊、临沂市罗庄区福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闫磊所有的鲁Q×××××/鲁QW6**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查封,扣押于日照万方停车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述车辆解除扣押,交由闫磊运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磊所有的鲁Q×××××/鲁QW6**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的扣押,该车辆的查封措施不予解除。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慧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