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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春娟与张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娟,张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938号原告:李春娟,女,汉族,医生,住赤峰市。被告:张秀峰,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春娟与被告张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娟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江 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