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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鲁某、鲁诗意等与亳州市谯城区康美来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鲁诗意,亳州市谯城区康美来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558号原告:鲁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鲁诗意,女,201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鲁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康美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进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鲁诗意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康美来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鲁诗意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鲁诗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鲁诗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某、鲁诗意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