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游俊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游俊清,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刘凯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章,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俊清,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勇,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翔凤路69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卿,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新绿季节2栋3单元1412室。负责人:张文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虎,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强,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都江堰市玉堂镇石牛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俊清、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刘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被告都江堰兴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经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变更为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小茂审判员 陈进梅审判员 罗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爱妮书记员 何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