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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春生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银生,范磊磊,岳利明,宋小喜,李新荣,宋国利,孟腊花,孟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320号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银生、范磊磊、岳利明、宋小喜、李新荣、宋国利、孟腊花、孟春生。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36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366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       吉       利执行员 王       小       军执行员 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泽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