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709号原告郝某某,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屯留县李高乡。被告郭某某,男,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屯留县李高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提出双方已协商处理,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申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