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351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92号。诉讼代表人:游达,职务不详。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贾龙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