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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761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杨某1,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原告���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6月,原告在涌山镇开店,后与被相识,不久确定恋爱关系,之后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2。原告由于当时年纪小,不懂事就草率与被告结婚,所以双方在没有较好的感情之后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没有共同话题,结婚这么久都是各做各的事,双方之间已无感情,2015年9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没有打过一个电话给原告,被告已离家出走一年多,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或调解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杨某2由被告抚养成年,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结婚证、户口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杨某1未到庭,委托其父亲杨思发到庭表示希望挽回婚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2,现在随被告父母处生活。2016年正月,双方各自外出打工,不在一起生活。现原告具状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蔡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