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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敏与周玉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敏,周玉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敏(曾用名周立辉),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周敏因与被上诉人周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敏于2017年8月2日以“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