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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406号原告:威海市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峰二街南山泰苑3号310室。法定代表人:宋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泽,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于××,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号楼***室。原告威海市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迟 法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