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烟台瑞凯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锐泰服饰有限公司、烟台金姆格经贸有限公司、颜秉刚、郭红、邓新军、高静静、程显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烟台瑞凯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锐泰服饰有限公司,烟台金姆格经贸有限公司,颜秉刚,郭红,邓新军,高静静,程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烟台瑞凯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显志,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锐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新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金姆格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静静,总经理。被执行人:颜秉刚,男,1980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郭红,女,1974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邓新军,男,1969年5月17日生。被执行人:高静静,女,1983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程显志,男,1973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瑞凯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锐泰服饰有限公司、烟台金姆格经贸有限公司、颜秉刚、郭红、邓新军、高静静、程显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颜秉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鲁F9E6**北斗星轿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颜秉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鲁F9E6**北斗星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颜秉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颜秉刚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颜秉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