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军、张振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军,张振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军,男,1971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喜,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瑞,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韩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刘慧韬书 记 员 赵 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