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韦文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15号被执行人韦文武。被执行人韦文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桂12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韦文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7月3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以被执行人韦文武没有履行罚金义务为由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文武于2017年7月31日缴纳罚金2200元,2017年8月2日,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480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韦文武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韦德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