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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种婷、种波、余士贤、吝满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士贤,种波,种婷,吝满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余士贤,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莲花寺镇庄头村苏种组。申请执行人:种波,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种婷,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吝满池,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下庙镇什字村五组。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吝满池赔偿经济损失489041.2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7258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吝满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华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