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钱廷飞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廷飞,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廷飞,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XX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施家仪。委托代理人沈玉蓉。委托代理人方逸翔。上诉人钱廷飞因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17年10月26日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廷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钱廷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廷飞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钱廷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忠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