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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毕佳兴申请执行张武国、罗嫒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佳兴,张武国,罗嫒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毕佳兴,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武国,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罗嫒嫒,女,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毕佳兴申请执行张武国、罗嫒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64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张武国、罗嫒嫒承担连带责任偿还申请人毕佳兴借款本息170000元,该款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9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如张武国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毕佳兴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武国、罗嫒嫒给付款项4000元后,对下余款项未自动履行义务,毕佳兴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390元,上述合计1699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武国、罗嫒嫒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毕佳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