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兵与山东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兵,山东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609号原告:邱兵,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山东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4493048589F,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前进街北段路东紫金城B区704室。法定代表人:刘嘉盈,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15652054841,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前进街北段路东紫金城B区704室。法定代表人:杜尚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认为,因原告邱兵不能提供被告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笑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