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绍武、宿松县程集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绍武,宿松县程集中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绍武,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松县程集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长铺街。法定代表人:祝永荣,该中学校长。上诉人程绍武因与被上诉人宿松县程集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绍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殷 平审判员 陈庆中审判员 崔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璜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