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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朝民、徐秀兰、郭桂敏、杨园园、杨西亚与被执行人张廷法、张兴林、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邱某,张某某,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40年出生。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1945年出生。申请执行人:邱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女,汉族,2002年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50年出生。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何某某、邱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7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何某某、邱某、杨某某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案款174965元,执行费2525元,合计177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向车管、房管、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