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贵德与陆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德,陆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99号原告:王贵德,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德惠市建设街新村委**组。被告:陆亚娟,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组。原告王贵德与被告陆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贵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2.4万并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照月利1.5分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4日,陆亚娟在我处借款本金12.4万元,同时约定月利1.5分,并给我出具借据一枚。该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贵德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王贵德提供的陆亚娟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属于被告告诉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贵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0元,返还王贵德;特快专递费112.00由王贵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