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刑终286号抗诉机关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陕0829刑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撤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利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马皓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