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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健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健新,男,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健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健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何健新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汽车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与康某路交叉路口与被害人邝某某驾驶粤E×××××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健新与被害人邝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健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何健新支付被害人邝某某修车费人民币8541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何健新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健新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以上事实,被告人何健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证人邝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何健新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表、价格评估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查获何健新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健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健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何健新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健新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健新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健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