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开文与被执行人丘荣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开文,丘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427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徐开文,男,汉族,1961年5月23日,广东省蕉岭县人。 被执行人丘荣凤,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开文与被执行人丘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11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7元。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现住地址,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所在村委证实已离开原住地,现住地址不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丘荣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繁干 审 判 员 蓝文秀 人民陪审员 徐 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丽婷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7年8月2日9:00-9:30 地点:蕉岭法院执行局 案号:(2017)粤1427执61号 审判长:曾繁干审判员:蓝文秀人民陪审员:徐剑 主执人:张彬洛 书记员:徐丽婷 审判长林德亮:今天上午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徐开文与被执行人丘荣凤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评议。现由各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 主执人张彬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开文与被执行人丘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11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7元。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现住地址,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所在村委证实已离开原住地,现住地址不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丘荣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信息。本人认为,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信息,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提请合议庭成员评议。 审判员蓝文秀:同意主执人意见,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人民陪审员徐剑:同意主执人意见,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审判长曾繁干:同意主执人意见,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7)粤1427执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合议庭成员: 主执人: 书记员: 蕉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 (2017)粤1427执61号 签发: 年月日 核稿: 年月日 拟稿: 年月日 发至何单位、何人:当事人、存档 校对人:(共印5份) 申请执行人徐开文,男,汉族,1961年5月23日,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蕉城镇南门路三巷3-2号。身份证号码:441427196105230016。 被执行人丘荣凤,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原住蕉岭县蓝坊镇丰口村红坑场,现住地址不详。身份证号码:441427197006120641。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