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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娄底市中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中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066号之一原告: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冷国胜,董事长。被告:娄底市中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新坪街9号。法定代表人:伍聪俐。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娄底市中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中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娄底市中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娄底市中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计518元,由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