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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郴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财保7号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连,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郴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郴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郴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此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郴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保单号为PZDM201743100000000077的保险单(保险金额为480万元,担保期限自2017年7月29日零时起至2019年7月28日二十四时止)作为仲裁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谢萍瑛人民陪审员  武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