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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谢忠进、许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谢忠进,许丽敏,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81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裙楼一层1-C、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主要负责人:颜松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琼瑜、王心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忠进,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许丽敏,女,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世纪大道843号之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09551402。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甜,黄冰霞,该公司员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谢忠进、许丽敏、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谢忠进、许丽敏、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运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