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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英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652号原告:内蒙古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比伦花园**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利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淼,女,该公司品质管理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如,女,该公司客户事务部专业经理。被告:彭英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内蒙古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悦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