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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外林申请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外林,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刘外林,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蓼江镇水口村刘家*组***号,证件号码431081197108173773。被执行人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地址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辉。刘外林与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6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外林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外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三都镇石拱煤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外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红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