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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平与丁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丁国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33号原告:李平,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泰康养老区域中心客户经理。被告:丁国洋,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李平与被告丁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李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平承担。审 判 员 李智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申 鹏书 记 员 刘 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