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林源与新宁县永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源,新宁县永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446号原告:郭林源,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宁县永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宁县万塘乡虾塘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聂玲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林源与被告新宁县永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林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林源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林源负担。审判员 刘务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