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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鑫达彩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青春、周晓兰、南充市蓝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达彩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赵青春,周晓兰,南充市蓝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528号原告:成都鑫达彩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显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青春,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周晓兰,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南充市蓝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赵青春,经理。原告成都鑫达彩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青春、周晓兰、南充市蓝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成都鑫达彩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鑫达彩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成都鑫达彩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